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四条的规定,经初步查验,不动产登记机构拟对下列不动产权利办理不动产继承登记。根据《不动产登记暂行条例实施细则》第十七条的规定, 现予以公告。如有异议,请自本公告之日起十五个工作日内将异议书面材料送达不动产登记机构。逾期无人提出异议或者异议不成立的,不动产登记机构将予以登记。
异议书面材料送达地址:沙洋县启林大道(政务服务中心)
联系方式:0724-8550411
| 序 号 | 权利人 (被继承人/遗赠人) | 不动产坐落 | 不动产权证号 | 登记申请人 (继承人/ 受遗赠人) | 遗产管理人 |
| 1 | 胡继承 | 沙洋县后港镇月台街(原后港中学) | 沙房改000418号 | 王昌英 | 王昌英 |
沙洋县不动产登记中心
2026年01月28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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